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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鹤岗市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含兴奋剂物质药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规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反兴奋剂意识。通过专项治理,使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实现药品生产企业无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无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无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二、 工作内容
  (一)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
  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是否在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
  1.是否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该类经营范围;
  2.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3.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给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
  4.是否按规定未对零售药店(单体店或连锁门店)销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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