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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

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
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确保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及全市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以辖区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三个支流,萝北鸭蛋河以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市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
  1.重点河流:松花江干流、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萝北鸭蛋河。
  2.重点饮用水源地: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
  3.重点行业和企业:化工、医药、造纸、选煤、酿造、电镀、石墨开采等行业和各类在建工业园区内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它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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