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松花江水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中俄环保合作,务实推动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认真执行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计划,增强互信,促进两国睦邻友好与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资金和技术,提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监测、环境监管以及应对跨国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措施,确保“让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环境准入。“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对污染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造成跨国界影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要求上收一级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对未完成污染减排和《规划》任务、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违反“三同时”现象严重、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和企业超标排放集中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二)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最低门槛,严禁引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项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至我市。要积极推进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将开发区和在建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建设项目环评的前置,为重点项目审批创造条件。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围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作,逐年开展涉水项目环保专项行动,提高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对《规划》中确定的我市9家食品煤炭采选、酿造、建材等重点监控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底前,国家及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积极开展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源地保护,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集中治理涉水污染企业,严防发生影响水质的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2008年,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小鹤立河水库等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五)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松花江流域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恶意偷拍、违法直排的污染企业,对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的环境犯罪者,要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