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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先建后投等支持方式,逐年增加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用好、用足上述政策,采用多种渠道努力筹措资金,保证我市《规划》中的治污工程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审计部门要保证以获批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积极研究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鼓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防治项目,促使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三)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实行强制征收。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费收缴报批工作,2008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立方米污水0.8元。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真抓实干,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大力推进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工作。2008年、2009年、2010年,辖区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28640吨、 27896吨、26780吨,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6.1% 、8.5%、12.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到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污染物减排责任制,用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检验减排效果的基础。从2008年开始,凡在上一年度没有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县、区,将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工艺、产能的关停力度,通过“上大压小”等措施实现结构性减排,确保我市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执行松花江流域行政区界水质考核体系。执行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点做好辖区梧桐河、鹤立河、石头河等松花江重点支流的综合整治,力争两年内,使水质有所改善,考核断面分别达到Ⅲ、Ⅳ、Ⅴ类水质目标,从而促进干流水质的改善;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要考虑其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的不良影响,促进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严防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加大化工、建材、酿造、石墨、敏感项目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力度,在枯水期和汛期等环境敏感时期集中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列入《规划》中的我市9户重点监控企业,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各县、区政府及相关企业要适时修订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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