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鹤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进一步做好辖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进一步提高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流之一,是黑龙江人民的母亲河。松花江水环境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松花江汇入黑龙江,关系到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国际形象,其政治敏感性日趋突显。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流域的科学发展,更是展示我国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我市梧桐河、鹤立河是松花江一、二级支流,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流域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动《规划》任务的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松花江治污目标。全市《规划》实施的目标是:到2008年底,项目开工率达100%,项目建成投运率达50%;到2009年底,项目建成投运率达90%以上,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8年有所好转或保持稳定;到2010年,《规划》项目全部达产达标,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三)进一步落实松花江治污责任。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域内各级政府。市政府已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企业,并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监察,一级对一级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合力攻坚,全力推进《规划》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6月底前,《规划》中所有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按程序完成报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重视前期工作,或由于改制、转产、搬迁等因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国家将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规划》中已获国债补助资金的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按照省政府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项目也必须在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凡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将将暂缓审批该县、区新增水污染项目,并列入行政监察,追究各级政府及企业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