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后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合同;
(四)转移双方身份证件;
(五)房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公证书,经过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六)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部门核发的契税完税证;
(七)转移双方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和单位证明;
(八)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时,应对权属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权利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项权利人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四)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五)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六)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七)土地使用协议书;
(八)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九)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他项权利调查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他项权利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抵押人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审查后领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利调查审批表;
(二)抵押人持有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他项权利调查表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查档、到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确认手续;
(三)登记机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