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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后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集体土地房屋转移合同;
  (四)转移双方身份证件;
  (五)房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公证书,经过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六)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部门核发的契税完税证;
  (七)转移双方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和单位证明;
  (八)因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出具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时,应对权属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权利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项权利人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四)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五)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六)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七)土地使用协议书;
  (八)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九)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他项权利调查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他项权利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抵押人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审查后领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利调查审批表;
  (二)抵押人持有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他项权利调查表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查档、到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确认手续;
  (三)登记机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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