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日
鹤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行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实施,负有对县建设局监督、检查和指导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责任,并纳入村镇建设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县建设局负责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