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合格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汇总(表样见附件表三),并将汇总表和业主申请表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补助。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接到区县补贴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下文予以确认,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接到确认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入养殖业主银行账户。
(七)复核。市级相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区县,由中介机构签署复核验收意见、盖章、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将追缴复核不合格区县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和承担比例
市级以上资金包括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资金用于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市级根据区县养殖情况在2008年6月底前先期预拨部分资金,2009年根据申报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承担90%,区县(自治县)承担10%。
各区县(自治县)验收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解决,不得挤占补助资金。市级组织中介机构复查验收费用由市级财政专项解决。
六、严肃补贴政策兑现纪律
验收和复查验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或达不到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未在规定工作期限内完成验收受理、验收审核事项的,或决定不予验收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三)出具虚假建设证明的;
(四)把关不严,数据汇总错误的;
(五)其它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七、加强资金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对虚报冒领者的处罚措施,保障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市级将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处罚,如果抽查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不实,将对该区县(自治县)按补助资金总量同比例予以扣回,同时按有关规定,对该区县(自治县)给予停止畜牧项目财政补助1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