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址布局。养殖场布局在市政府规划确定的生猪养殖基地区县(自治县)的适宜养殖区内,符合《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的要求。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要求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宜养殖区并上报的区县,市级不受理复核申请,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自行负责兑现。
(三)建场规范。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在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方面,达到渝农发[2008]167号文件的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四)养殖品种。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出栏生猪为洋三元(DLY、DYL)、PIC或含地方猪血缘的渝太Ⅰ系、渝荣1号等杂优猪。
(五)出栏数量。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必须达到《意见》所规定的出栏标准。出栏肥猪必须有免疫档案、产地检疫证明书、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证件资料证明肥猪出栏达到《意见》规定的出栏300头以上标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和补助
1、不符合渝农发(2008)167号文要求,达不到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规范的场(户);
2、养殖场(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危害人和家畜健康的其他行为;
3、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以及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
4、在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二环以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发展规模养殖;
5、2008年内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场(户)。
四、资金补助程序
(一)备案。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须按照渝农发[2008]123号)要求报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二)申请。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业主,于2008年12月31日前,自愿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提交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达标申请表(表样见附件表一)。市农垦集团统一向市农业局申报。
(三)验收。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收到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业主申请后组织检查验收(表样见附件表二),对合格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户)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市农垦集团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
(四)公示。严格实行公示制度,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验收单位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户)要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须在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所在地乡镇和村社进行公示,并公布区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发改委举报电话,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对有人举报不符条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