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渝农发〔2008〕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展改革(计)委,市农垦集团:
生猪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发挥我市生猪资源优势,转变生猪养殖方式,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生猪产业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在生猪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规划滞后、区域布局不合理、盲目发展、降低建设标准、建设规范落实差、盲目引种和补栏不足等问题。为确保生猪规模养殖规范建场、标准饲养、科学管理,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合理使用,促进全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遵循公共财政使用原则,完善资金补贴制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规范支出,资金按直补方式补贴给养殖业主。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多方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实施补贴,杜绝养殖业主多头享受。
(三)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补贴资金专项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资金补贴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尊重养殖业主的意愿,业主自愿实施标准化规模养殖,自愿申报资金补贴。
(二)民办公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由业主自主投入自行建设,财政资金适当补贴。
(三)先建后补。养殖场先自行建设,投入使用后,经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四)资金直补。补助资金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财政直接拨入养殖业主银行账户。
三、严格建设规范和验收条件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给予验收补贴。
(一)建场时限。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按市农业局《关于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08]123号)要求备案、新建达标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