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告
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煤矿从业人员对全市小煤矿关闭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特设举报电话,受理符合下列小煤矿关闭条件的举报事项:
一、无证生产接续井、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等非法生产的矿井;
二、煤矿复产验收中,经县、市两级政府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矿井;
三、因不具备安全条件停产而且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矿井;
四、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不整合的矿井;
五、已公告关闭待批资源整合矿井、已批准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等有生产作业行为的矿井;
六、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采区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1至2人事故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