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煤炭安全、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主要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四)市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下达
第七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分别由市、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基金使用结合规划,按照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后,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取拨款补助、持股或参股经营、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持股或参股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具备条件,有管理资质的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股或参股经营。同时要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即持股或参股3-5年起到扶持效果后适时退出。
第十二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和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合同利率为准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质量,确保达到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