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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互助金来源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管理和使用
  互助金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结余的互助金,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六)补偿标准
  互助金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互助期内大病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1.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职工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15%;50000元--70000元(不含7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70000元--90000元(不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9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30%。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5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25%。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
  (七)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补偿范围:
  1.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
  2.意外伤害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补偿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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