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助金来源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管理和使用
互助金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结余的互助金,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六)补偿标准
互助金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互助期内大病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1.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职工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15%;50000元--70000元(不含7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70000元--90000元(不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9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30%。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5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25%。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
(七)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补偿范围:
1.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
2.意外伤害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补偿申请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