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
实施方案(试行)
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患病职工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仍然较高,加之全市尚有相当数量的困难企业和职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使患病职工因病致贫的现象仍很突出,看病难、看病贵,要求救助的职工呈上升趋势,广大职工热切渴望工会对此提供帮助。为了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完善我市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和特征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二)范围和条件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应全部参加。
(三)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限为1年,参加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20元;省级以上的困难劳模,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费用由政府、工会补贴。首期互助起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次性收取,缴费标准和期限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第二个互助期及以后的各个互助期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