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的规定。我市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配套,重点扶持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市、县(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担保扶持力度。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3、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

  (四)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各县(市、区)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对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的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抓住机遇,积极投身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中去。

  (五)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1、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2、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