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民营服务业发展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市民营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民营服务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意义。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服务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民营服务业占到全市服务业比重的90%以上,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第三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能源资源短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意义重大,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放手发展,切实把发展民营服务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晋城的战略重点来抓。
(二)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措施的实施意见》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契机,以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资源、产业、交通和区位优势,鼓励和引导全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更好地为晋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民营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的35 %以上,比目前提高5.2个百分点,民营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5 %以上;到2015年,民营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达到45 %以上,民营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