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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一)自查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发文之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对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一览表》,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请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检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从7月中旬开始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意义重大,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一览表
  县(市、区)人民政府 (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号

发文时间

备案时间

未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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