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1.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向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评估。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组织专人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用款审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市政府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建设、房管、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定、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使用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同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二)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方向和程序,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发工资、福利或挪作他用。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基金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如实统计,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