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等就业手续,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凡录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实施“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县市区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在条件许可下,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大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2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学生创业意识教育,提高创业能力,努力使更多的毕业生成为创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