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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安全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五)市县人大、政协、市县党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党校主体班学员旁听审理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九条 当年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件的单位,行政首长或由其委托的分管副职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 行政首长或受其委托出庭应诉的分管领导在庭审中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三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有计划的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与法院的定期沟通机制,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总结发现的工作经验以及问题,应加以推广或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可责令有问题的行政机关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法制工作评先资格。
  (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
  (二)对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未按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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