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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南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强化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下列机关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等各类政府派出机关;
  (五)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尽职责和义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指导、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等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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