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渝委办发〔2008〕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直接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的重要载体;是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重要手段。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科学技术向农村扩散,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靠自身力量,改善农村面貌;有利于完善和深化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社区管理,表达个人意愿和合理诉求;有利于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增强农村的服务功能,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有利于改变传统城乡关系,促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各类要素在城乡空间合理集聚、科学配置,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二、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要求,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以村民自治为依托,以资源整合为手段,以完善服务为动力,推进“三大服务”,提升“四大功能”,强化“五大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村民自治。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