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市政府组织专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省委、省政府及省地震局审定。
5.3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理赔。
5.5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级救援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队伍
|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灾区县(区)救援队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当地驻军部队
| 省地震救援队
邻市地震救援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灾区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市专业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灾区公安消防队伍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灾区县(区)地震
现场应急队伍
| 市地震局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
邻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灾区县 (区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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