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鹤壁市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鹤壁军分区及灾区县(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鹤壁市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无线电管理处、安监局、环保局、人防办、鹤煤 (集团 )公司、鹤壁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处于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 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配合政府,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各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社会和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地震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鹤壁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对申请来鹤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