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台办、外侨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 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 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I 级响应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 3)组织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4)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 5)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非灾区县(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 6)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4.3.2 Ⅱ 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 1)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动员全市力量,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上报省地震、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 2)迅速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 3)派遣市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 4)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 5)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非灾区的省辖市进行援助。
4.3.3 Ⅲ 级响应
市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 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和省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 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 迅速组织人员抢险救灾。
(4) 责成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 根据灾情,请求省政府确定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6) 向灾区发慰问电。
4.3.4 Ⅳ 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县(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 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
(2) 启动本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 责成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市地震局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 根据灾情,请求省政府确定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 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