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不能因普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 415号 )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 (省政府令第 88号 )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鹤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王明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许新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捷飞 (市统计局局长)
张艾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建三 (市发改委总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