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值班、灾险情速报、灾险情巡查、防灾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到各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
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黄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预防地质灾害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和灾害点监测人员的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灾区群众的防灾自觉性;对重点地质灾害治理点,要向群众讲清政策,讲透科学道理,让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消除疑虑、放弃侥幸心理,转变故土难离观念,理解和积极支持避让搬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