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和完善防治规划。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大”重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五年再造一个新黄山”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黄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各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凡各类规划没有相关内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安排或在规划修编时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有效控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市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作领导组、市防治地质灾害领导组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治理、预防和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汛期,各地主要领导要切实在岗到位,对于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坚持亲自过问,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亲自督促整改。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区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并予以公告。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防治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地质灾害防治监管上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点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在用地预审、报批和供地环节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加强对现有灾害隐患的监督管理,严禁在滑坡体上新建住房、开荒耕作。
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规划评审时必须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落实城区工程建设、建制镇和农民新村项目在建设之前做好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指导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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