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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十二、文物局(共5项)
  1.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依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依据:国务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77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4.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5.因科研考察确需进入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依据:《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9项)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核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92号令)第四条、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五条
  2.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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