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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的通知

  (十)自今年起,除油、气资源外的固体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指矿区所在的县、市),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尽快制定关联企业在矿产资源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返还资源产地的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尽快研究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服务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全区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企业培训和科技经济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二)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团等冶金行业的大企业集团要尽快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配置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团等大企业集团要与矿山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按市场化原则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查处不按自治区专项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成立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经贸、国资、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劳动保障、监察、质量监督、环保、统计、工商、国税、地税、招商、银监、煤炭、电力、铁路及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
  (二)自治区经贸委、统计局、工商局、电力等成员单位6月20日前提供全区钢铁和有色加工企业名录并下发各地州市进行摸底核实。各地于6月底前将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地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于7月初下发各地。同时,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赴各地检查指导。
  (四)各地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于7月下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签订责任书。
  (五)9月上旬,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分赴各地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六)各地于12月初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地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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