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小冶金、推进冶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节能降耗减排的重要意义、任务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关闭小冶金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为转产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及项目审批和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对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建新的小冶金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全区固体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对全区金属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制定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四)各级招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禁将国家限制类项目和内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装备和产品向我区转移。
(五)环保部门对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产能,在整改完成验收通过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和产能,在关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立即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限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停止审批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并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
(六)对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在《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电力部门于2010年底前停止供电,《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于年底前停止供电。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七)对属于淘汰类企业生产的产品,铁路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输计划;对属于限制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铁路运力紧张时,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八)各级工商部门限期对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九)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