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属地负责,认真摸查,限期落实的原则。各地党政一把手作为当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和组织对本地区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情况进行认真的摸查,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完成本地关停淘汰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的各项工作。
(四)坚持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跟踪检查的原则。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和责任机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冶金产能的相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系统和配合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建设项目。对2005年《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没有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和煤气回收设施和以生铁块为终端产品以及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专业铸铁管件高炉除外)、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或者化铁炼钢的转炉)、轧钢(轧钢系统未做到钢坯热送,钢坯加热炉以天然气、重油、人工煤气、煤炭作为燃料加热,未采用高效蓄热加热炉工艺,以及复二重、横列式轧机)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气和焦油资源未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或产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达标。《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各地立即对本地区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进行全面清理,立即依法全部取缔。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同时,要对本地区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检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和项目。电炉炼钢不属于优势资源转换范畴。废钢是优质炼钢原料,多用于冶炼特殊钢等高附加值产品。目前,我区废钢资源严重短缺,包括进口资源在内的废钢原料仅能够满足一半的生产需求。因此,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