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传活动的决定与组织实施
(一)集中宣传活动的决定:全市重大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是否开展户外广告集中宣传。
(二)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制定户外广告集中宣传方案,明确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类型、地段、数量、时间、宣传内容和具体落实单位,并统一布置、组织实施。
(三)宣传内容的确定与审核:由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内容和审核宣传标语效果图。
(四)户外宣传广告设置的具体落实:
按照活动组委会或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由户外广告载体和场地的管理部门、单位分别落实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
1.高架广告:设置于入城道路和重要节点。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公路局等各高架广告的管理单位具体落实。
2.路灯杆幡旗: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道路。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3.公交站亭与路牌:设置于主要干道路街与节点、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市建委具体落实。
4.人行道隔离栏杆灯箱:设置于黄山中路、跃进路、上塘路。由市城投公司具体落实。
5.交通隔离栏杆广告牌:设置于黄山东中路、前园南北路。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具体落实。
6.彩旗:设置于天都大道、世纪广场、黄山路、前园路等城区主要干道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公共场所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落实,单位场所由各单位具体落实。
7.沿街建筑物条幅标语:设置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8.鲜花、气球、彩虹门:设置于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9.节旗:设置于主要道路路街、活动场所、领导与嘉宾居住地周边,由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10.其他户外宣传广告:根据活动需要,由场所管理单位或活动组委会、市委宣传部指定的相关单位落实。
四、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和相关费用
(一)广告载体的使用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活动决定使用户外广告载体时,载体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现有广告内容的发布单位均应予以配合,按时按量提供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