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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263号)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8〕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突出矛盾,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出厂价及零售基准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Ⅱ)(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6130元调整为7130元;二价区由每吨6230元调整为723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660元调整为6660元;二价区由每吨5760元调整为67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中石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调整后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六、为控制成品油调价后连锁反应,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均不得调整。继续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一律免收过路过桥费。
  七、为妥善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国家将对农业、林业、渔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行业增加的支出,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因油价调整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再增加5元补贴。为减缓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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