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工商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64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市人事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