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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现行《物业管理收费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将物业服务收费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三、规范涉房收费管理,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管理,清理不合理收费,并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凡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均要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大力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商品房价格收取代理费,不得收取商品房差价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
  四、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
  (一)违反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的行为;
  (三)捏造、隐瞒、欺骗、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囤房惜售、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不按规定将商品房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行为;
  (五)超过备案、公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与备案、公示价格不一致的行为;
  (七)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短少面积的行为;
  (八)擅自对外出售或出租使用权属于全体购房人所有的房屋及设施的行为;
  (九)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定性质费用的行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预付定金和其它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订性质费用的行为;
  (十)将应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的费用转由购房人另行支付的行为;
  (十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商品房差价等其他费用,擅自提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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