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机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把关,对未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要一套一证,及时掌握并公布销售情况。没有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销售(预定)。已获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房屋时,预收定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房价的20%,并将预收房款存于指定的银行帐户,该预收房款只能用于该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时到物价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制度,并在物价网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备案价格,且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的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如确因成本摊成必需调整备案价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物价部门予以审核,同意后进行二次备案和公示,并向房产部门备案,自公示后3日起销售的商品房才可执行新的备案、公示价格。原已销售的商品房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购房款,变相提高销售价格,不得以促销等名义采取隐瞒真相、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如有超出公示备案价销售的,视为价格欺诈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并实行商品房价格监测、成本认证、预(销)售成本、价格公示制度
建立市内主要区域、各大开发经营企业、重点楼盘商品房价格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成本认定、监审、公示制度。其中,商品房适时按路段或区域公示成本;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按楼盘公示预(销)售价格。
进一步提高商品房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正确引导市场走向,为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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