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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充分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房地产领域良性运行的价格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四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皖价房〔2004〕320号文件规定, 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明码标价。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售楼部)的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公示的价格必须与到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相同,楼盘实际销售总价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凡属经济适用房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报经物价部门审批)。
  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明码标价书由市物价局统一制作,一式3份,购销双方各执1份,连同《销售合同》报物价部门1份,作为房屋销售依据。
  (二)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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