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对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等原因形成净资产增值需要补缴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以及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属于地方留成的税收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贴返还给企业;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本,在量化给个人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量化股本发生转让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优先办理转报或核准(备案)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银行等金融部门优先予以贷款。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受益政府确定。
(六)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创新项目。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申报。
(七)拟上市公司上市后,该公司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奖励支持。
(八)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宣城市,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宣城市市区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经营决策层一定的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九)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在宣城市的,按其首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以上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十)企业上市后,企业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上市公司所在县市区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
三、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