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创建标准,突出创建重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皖国土资〔2008〕99号文件规定的创建标准、验收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创建质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创建工作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在创建活动中,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1.全面实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切实做到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年终有考核结果。
2.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健全,机构不少于2人,队伍不少于5人,机构和编制到位到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实行高配一级,国土资源信访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按规定配备了必要的执法监察工作装备和设施,省国土资源厅配备的执法监察车辆实行专用。
3.高度重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无因土地问题赴京到省上访2次以上的,无因工作原因到省重复上访的。
4.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巡回制度,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年度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
5.建立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建立由国土、建设、人事、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明晰责任、快速反应,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始发状态,减少损失、减轻难度,确保查处工作落实到位。
6.建立土地监管协调机制。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要求。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和金融、供电、市政等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履行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7.规范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权属来源合法、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资料齐全、建档立卷及时,可查可核。
8.增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确保违法用地案数占实际新建增建设用地案数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总面积比,两项指标控制在5%以内。
9.制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严把供地关,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供地前要严格审查详规,供地中要依照相关规定,明晰《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的约定,供地后要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对于各项约束性指标进行查核,并按合同约定兑现条款,依法处理;项目竣工验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闲置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直至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坚决打击囤积土地的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