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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3、符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的;

  4、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调查(含普查、大型专项调查)中拒绝填报调查表的;

  6、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拒报统计资料”的解释,不参加布置统计调查工作任务会议,又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7、其他行为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适用要求

  (一)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不能简化。

  1、执法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4、执法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签字、盖章,如《统计执法检查记录表》或《调查笔录》等;

  5、作出处罚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当场送达被检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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