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广东省统计局2008年6月6日以粤统字〔2008〕19号发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和国家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适用原则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项(适用条件)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启动简易程序。
三、适用条件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指执法人员当场或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否认。
(二)有法定依据。指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小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少的;
2、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有定期报表任务的企业因为停产或面临破产等原因造成屡次迟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