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