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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安全和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不属公开的范围;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同一内容的反复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经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审查、检查为名,影响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正常运行。

  (十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政府网站建设等考核的重要依据,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审核录入备案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审核录入备案表
填报内容录入内容情况备  注
1机构领导 本表一式两份,政务公开办和信息中心各1份。填报内容栏目中有的打“√”号,没有的填“无”。
2机构设置 
3部门动态 
4人事信息 
5政策法规 
6规范文件 
7业务公开 
8规划计划 
9财政预决算 
10招投标信息 
11公告和新闻发布 
12其他 
单位领导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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