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职责。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否则,按国务院第492号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显示屏、公开栏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十)要限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政府信息发布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新录入的信息,每季度必须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纸质文件备案,一律统一使用《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审核录入备案表》(附表),县、区登陆的信息备案比照办理,完善登陆程序。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要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