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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要及时将涉及权力运行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行政收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预决算等政府收入、支出信息,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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