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对各区(县级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区(县级市)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级承担。
2.市对区(县级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贴,按污染源数量确定补贴数额,即区分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生活源,由市按适当标准定额补贴。
3.其他涉及的普查经费由市和各区(县级市)各自承担。
4.其他专业调查工作,由各专业调查承担单位做出预算,由市普查办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市普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普查方案实施细则,并在2007年12月中旬前送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从2007年11月开始,市和区(县级市)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各级统计、工商、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各级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聘普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环保系统退休干部、在校大中专学生、街道办事人员、工业企业环保专职人员中聘请。对普查人员的培训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至3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