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对各区(县级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实行补贴制度。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区(县级市)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级承担。

  2.市对区(县级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贴,按污染源数量确定补贴数额,即区分重点普查范围的工业源、一般普查范围的工业源、生活源,由市按适当标准定额补贴。

  3.其他涉及的普查经费由市和各区(县级市)各自承担。

  4.其他专业调查工作,由各专业调查承担单位做出预算,由市普查办汇总、经市财政局审核。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市普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普查方案实施细则,并在2007年12月中旬前送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从2007年11月开始,市和区(县级市)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各级统计、工商、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各级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聘普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环保系统退休干部、在校大中专学生、街道办事人员、工业企业环保专职人员中聘请。对普查人员的培训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5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至3月)。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