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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有专业调查任务的部门。

  (1)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

  (2)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3)市水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普查。

  (4)市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污染物、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普查。

  (5)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部分生活源和部分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

  (6)广州军区监测站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2.有工作保障任务的部门。

  (1)市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相关工作。

  (2)市财政部门设立污染源普查专项工作经费,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

  (3)市统计部门配合提供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单位名录、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等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助市普查办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4)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工商企业名录。

  (5)市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7)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任务。

  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组织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接受省、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发放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件;开展清查工作,核定辖区普查对象的名单和性质,确定普查对象;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组织辖区的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格,并组织抽查、审核,及时补正;组织数据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汇总调查成果,按规定要求上报;编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发动大专院校学生,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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