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至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组织及工作任务
(一)基本原则。
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属地普查、属地填报、属地统计的原则,市、区(县级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任务。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普查办)由市环保局抽调5人,市统计局、农业局、卫生局各抽调1人集中办公。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授权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验收和上报工作;负责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建立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和“污染源普查底册”;对普查对象进行分类,向区(县级市)和各专业调查部门发放有关资料;指导选聘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专业部门组织污染源普查资料采集填报和数据库建立;组织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普查数据库;负责指导和上报普查成果,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编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三)有关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实施方案,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组织、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