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
分级及补偿费用制定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死亡,严重残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 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 存在较重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 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二)当事人诊断治疗有关的费用(依据医院正规发票);
(三)青海省统计局编发的最新版《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青海省统计局编发的最新版《青海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自鉴定之月起最长补偿15年。
(三)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